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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付深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付深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107号原告: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8668号长春明珠C58栋北侧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向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峰,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建凤,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深红,女,汉族,1974年2月10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卫星广场明珠小区综合活动中心1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付深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