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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与张连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张连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1895天大建筑创意大厦鞍山西道200号。法定代表人任红,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泉,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张连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连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建国审判员  郭建平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邓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