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穆君与张袁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君,张袁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2126号原告穆君,女,汉族,1982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张袁媛,女,汉族,1988年11月0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君与被告张袁媛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因原告穆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穆君负担。审判员 廖益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易小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