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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穆君与张袁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君,张袁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2126号原告穆君,女,汉族,1982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张袁媛,女,汉族,1988年11月0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君与被告张袁媛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因原告穆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穆君负担。审判员  廖益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易小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