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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河连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观路与被执行人黄春波、黄建平、黄建东、黄仕常、黄永青、黄月朋、黄松青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观路,黄春波,黄建平,黄建东,黄仕常,黄永青,黄月朋,黄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河连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赖观路,男,1955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春波,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建平,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建东,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仕常,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永青,男,48岁,汉族。被执行人黄月朋,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松青,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观路与被执行人黄春波、黄建平、黄建东、黄仕常、黄永青、黄月朋、黄松青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19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黄仕常账号6228481401363******的存款8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5月30日,本院在连平县忠信镇国土所提取了被执行人开办的连平忠信水唇石灰厂在昆汕高速公路的补偿款220980元。2016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领取220980元赔偿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连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钟巧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