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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会兑与周长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兑,周长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3民初3243号原告:李会兑。委托代理人:刘涛,淄博张店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长浩。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甲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玉梅,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永峰,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会兑诉被告周长浩、中华联合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发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会兑的委托代理人刘涛,被告中华联合的委托代理人田永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长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20日9时40分,周长浩驾车顺二院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茂业地下停车场以东处与同向行驶的李会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李会兑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16年5月23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长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5178.86元。被告周长浩未到庭、未答辩。被告中华联合辩称,事故属实,依法赔偿,被告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30万元并购买不计免赔险,诉讼费不承担。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原告提交证据1、责任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责任。2、医疗费34468.86元,住院病历1份,门诊病历1份,用药明细1份,诊断证明1份,医疗费单据2张。3、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按照每天30元计算17天)。4、交通费200元,单据20张。以上共计35178.86元,要求被告承担。被告中华联合质证认为,我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当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酌情处理。原告李会兑对被告中华联合支付的10000元认可,认为在诉求中。本院认为,被告周长浩驾车致原告李会兑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长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中华联合提出的异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22条、2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会兑医疗费10000元(已付)、交通费2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华联合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会兑医疗费24468.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周长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发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田蓬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