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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朱永贵与阙文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贵,阙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朱永贵,奎屯汇贝租赁站业主,住奎屯市。被执行人:阙文才。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朱永贵与被执行人阙文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395089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奎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张传强审判员宋全二○一六年六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继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