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庆多、高桃文计划生育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庆多,高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650号申请人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永安市南大路688号。法定代表人张金锻,局长。被执行人王庆多,男,1979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安市。被执行人高桃文,女,1986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安市。永安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永计生征决(2014)第7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庆多、高桃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安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永计生征决(2014)第7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明审判员 谢永泉审判员 刘明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雷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