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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胡现准与胡喜矿、张军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现准,胡喜矿,张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胡现准,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胡喜矿,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张军涛,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胡现准、胡喜矿申请执行张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军涛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张军涛在银行、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未发现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胡现准、胡喜矿在限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军涛的财产收入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军涛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滑八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 范 冰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换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