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辖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城区信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辉、宿迁湖滨新区马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辉,宿迁市宿城区信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宿迁湖滨新区马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闫长久,蒋连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辖终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宿城区信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办怡景名苑第22幢S-0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叶雪钦,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宿迁湖滨新区马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街马桥村刘庄组。法定代表人张永案。原审被告闫长久。原审被告蒋连安。上诉人许辉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宿城区信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华小贷公司)、原审被告宿迁湖滨新区马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马桥合作社)、闫长久、蒋连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商初字第1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许辉一审中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作为本案的原审被告的许辉、马桥合作社、闫长久、蒋连安的住所地均为宿迁市××××开发区境内,对应的人民法院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既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综上,本案应移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信华小贷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均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信华小贷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且上述约定亦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故原审法院对该案依法拥有管辖权,许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许辉在本案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许辉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及其他一审被告住所地都在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的司法辖区内,故应移送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时被上诉人信华小贷公司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直接载明如发生纠纷在被上诉人所在地(即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此条款并非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且该条款也没有向上诉人作出明示,应属于格式霸王条款,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综上,本案应移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信华小贷公司与马桥合作社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许辉、闫长久、蒋连安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约定争议由贷款人(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贷款人及债权人均指向信华小贷公司,信华小贷公司的住所地为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办怡景名苑第22幢S-06号商铺,属于原审法院的司法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许辉对保证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许辉主张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当作出对被上诉人不利的解释,但该条款意思表示明确,并不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上诉人许辉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栋才代理审判员 仲召虎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露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