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2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曲哲与张义,吉林金锐管业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哲,张义住四平市铁东区,吉林金锐管业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曲哲,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张义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吉林金锐管业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曲哲与被执行人张义,被执行人吉林金锐管业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四民终三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曲哲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吉林金锐管业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曲哲与被执行人张义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截止到2016年3月23日被执行人张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曲哲工程款及利息(含案件受理费)41266元,张义于2016年7月19日前给付曲哲18800元,2016年8月1日前给付11200元,2016年9月1日前给付10000,共计40000元,剩余款项及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曲哲自愿放弃。二、如被执行人张义不按上述协议履行,本院将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曲哲撤回对被执行人吉林金锐管业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的执行申请二、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四民终三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丽艳执行员  李宗芳执行员  董少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