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晓赫与都胜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赫,都胜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46号原告刘晓赫,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滑县留固镇路营村村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段金鸣、吕菲,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全权委托代理人。被告都胜让,男,1988年5月7日生。,汉族,滑县万古镇寺台村村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肖广平,滑县万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赫诉被告都胜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赫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刘晓赫负担。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赵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元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