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执32号李xx与程xx、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程xx,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4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程xx,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何xx,女,约36岁,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李xx与程xx、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xx、何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xx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xx、何xx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程xx在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交的押金20000元后,对被执行人程xx、何x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查明被执行人程xx、何xx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程xx、何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程xx、何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x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勇审 判 员 王中清审 判 员 何路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 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