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民终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宁夏宝塔石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银川硕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宝塔石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川硕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民终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宝塔石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立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梅玲,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柯娜,女,回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银川硕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艳,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夏宝塔石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银川硕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帆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硕帆公司与宝塔科技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一份,约定由硕帆公司为宝塔科技公司发布户外广告;发布时间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8月1日;“本广告内容采用甲方(即宝塔科技公司)提供的且经双方书面确认的设计样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即硕帆公司)不得擅自改动设计样稿;经甲方确认的设计样稿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乙方须在收到样稿后4日内向甲方提供喷绘布样,经甲乙双方经理级以上负责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制作,制作完成后在4日内悬挂完毕,广告发布后按甲方确认的设计样稿及甲、乙双方确认的喷绘布样进行验收;本广告总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元整(含税),此款项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时间内的各项审批费用,二次画面喷绘费用、广告发布费用等全部费用;乙方需于验收前向甲方出示完整的本广告发布、审批手续,甲方接到乙方提供的审批手续及验收通知单后,在2日内对广告位进行验收,并书面通知乙方验收是否合格;乙方将画面挂好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2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贰拾玖万元整;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超过五日之后,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支付应付款的万分之贰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含)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发布广告,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贰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含)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该合同由硕帆公司在2014年7月25日签章,由宝塔科技公司在2014年8月16日签章确认。上述合同签订后,硕帆公司将具体制作任务交由案外人银川市永艺喷绘有限公司完成。2014年7月25日,宝塔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任立广通过网名为“绿艺人生”账号为1367119299的QQ邮箱向案外人叶世玉(银川市永艺喷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送了设计样稿,后经双方多次沟通,于当晚定稿。此后不久,银川市永艺喷绘有限公司将广告制作完成并依约进行了安装。2014年9月10日,宝塔科技公司通过案外人宁夏宝塔石化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向硕帆公司付款15万元。2015年8月14日,宝塔科技公司通过宝塔国际石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硕帆公司付款5万元。现因就合同是否履行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宝塔科技公司给付硕帆公司广告费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硕帆公司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170元(按照日0.2‰的标准,以未付款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同时,被告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1、硕帆公司支付赔偿款9万元;2、反诉费由硕帆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在双方当事人就广告样稿的提供、喷绘布样的确认、已发布广告的验收、广告费的支付有明文约定的情况下,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却是在合同并未生效的情况下即开始按步骤履行,其履行方式也与合同约定不符,则可以认为双方当事人是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合同约定内容。宝塔科技公司对于硕帆公司未经书面确认的第一次广告发布行为的认可,也可以佐证上述认定,即双方当事人以默认方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书面确认。故在硕帆公司通过提供证人证言的方式对第二次广告发布行为进行佐证的情况下,综合双方当事人就第一次广告发布行为的确认方式,故认定硕帆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的广告发布义务。另一方面,通过审查付款过程可知,宝塔科技公司除在合同期内向硕帆公司支付广告费外,还在合同到期后向该公司支付费用。若如其所言,硕帆公司仅履行了一半的广告发布义务,但其却在广告发布期内外向已严重违约的硕帆公司支付合计69%的广告款,该行为也与常理不合。故在综合本案当事人举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应认定硕帆公司已将广告发布义务履行完毕,宝塔科技公司应当向其支付下剩的9万元广告费。但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未依约履行的情形,故就硕帆公司的违约金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宝塔科技公司诉称的9万元经济损失,因其未举证证明,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宝塔石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银川硕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费9万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银川硕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宝塔石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3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共计332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银川硕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宝塔石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078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第一,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提供喷绘布样并交由双方经理级负责人确认,也未向上诉人出具广告发布、审批手续及验收通知单,同时仅完成一次喷绘。第二,银川市永艺喷绘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存在多年业务合作关系,在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叶世玉的证词不应得到采信。第三,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证言,在上诉人存有质疑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未阐明其采信的理由。第四,原审法院置合同约定于不顾,多次采用主观臆断的方式,才得出上诉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的错误结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辩称,双方并未对合同履行内容作出变更,而仅仅是对合同履行方式做了变更,原审法院系依据双方的行为确认双方就此达成了合意。第二,银川市永艺喷绘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多,并且债权债务已经全部清结,双方并不存在利害关系,况且有业务往来并不代表一定存在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也并非孤证,被上诉人原审提交的公证书及收据、账目也可以印证。第三、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了采信证据的理由,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第四,原审法院法官系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本案事实,并进行内心确认,而非主观臆断,这也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广告发布业务并不限于广告画面制作、喷绘,被上诉人将该等业务交由第三人银川市永艺喷绘有限公司完成,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上诉人在合同履行之初就已经知情并同意。就证人证言,与上述事实及被上诉人在原审所提交的收据、账目,可以相互印证,原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建立在以上基础之上,就被上诉人是否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审法院依据相关间接事实,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予以推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就证据是否采信,虽然没有专段列明理由,但在“本院认为”部分做了相应阐述,且就该文书制作方面所存在的瑕疵,并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范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3元,由上诉人宁夏宝塔石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牛有成审 判 员 倪新秀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