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邹彬平与深圳市油松快捷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彬平,深圳市松油快捷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2807号原告邹彬平,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松油快捷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上塘第五工业区南一巷五号,组织机构号码326319273。法定代表人王思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彬平与被告深圳市松油快捷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彬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林曼娜(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