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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江雪兰与沈志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雪兰,沈志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43号原告:江雪兰。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志荣。委托代理人:傅兴灿、褚凯凯,宁波市和济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雪兰与被告沈志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雪兰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雪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雪兰负担。审 判 长  刘 湛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人民陪审员  吴涨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