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梁新运与运城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新运,运城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9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新运,男。被执行人运城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梁新运与运城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依(2015)运盐执字第92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运城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本院依(2015)运盐执字第92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运城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运城市凤凰北路×号(房产证号为:14×13)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杨文保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