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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翠香与鲁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香,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16号申请执行人刘翠香,女,1935年5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被执行人鲁平,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申请执行人刘翠香与被执行人鲁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平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锡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慧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