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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28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陈迪勇、陈凤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陈迪勇,陈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8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负责人:娄卫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迪勇。被执行人:陈凤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市正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迪勇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状元名园1幢0601室房产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669100元[建筑面积88.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44.03平方米,含固定装修。详见诸正昊房评字SF(2016)第00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6月16日买受人孙祥兴以853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迪勇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状元名园1幢0601室房产[建筑面积88.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44.03平方米,含固定装修。详见诸正昊房评字SF(2016)第00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孙祥兴(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祥兴起转移。二、买受人孙祥兴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钱水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