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民初786号原告吴某甲,女,汉族,住所:吴川市。被告吴某乙,男,汉族,住所:吴川市。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郑卓成担任庭审记录,并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不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6年6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7年11月28日生育长女吴某丙,2010年3月25日生育二女吴某丁。由于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整天沉迷网络,对妻女极不负责任,对家庭极不负责任,经规劝劣性不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两个女儿出生后一直由我抚养,被告没有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具状起诉,请求:一、判令与被告离婚;二、婚生两个女儿均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两个女儿18周岁止;三、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吴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所要证明的事实有:(1)吴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身份情况,原告主体适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于2006年6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属合法夫妻关系;(3)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以证明身份基本情况。被告吴某乙不作答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6年6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1月28日生育长女吴某丙,2010年3月25日生育二女吴某丁。由于被告沉迷于网络对原告及女儿不够关心,以致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具状起诉,请求:一、判令与被告离婚;二、婚生两个女儿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两个女儿18周岁止;三、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于2006年经别人介绍相识谈恋爱,2006年6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属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并分别生育长女吴某丙、二女吴某丁,婚后夫妻感情是和谐的,原告提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认为被告沉迷于网络对原告及女儿不够关心,没有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只要双方多些沟通,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多为对方及家庭着想,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因此原告提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没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原则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 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卓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