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与被告刘凤山、安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刘凤山,安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940号原告:刘庆。被告:刘凤山。被告:安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与被告刘凤山、安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案件受理费580元由不予退还。审判长 朱洪波审判员 王蓓蓓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唐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