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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与被告刘凤山、安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刘凤山,安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940号原告:刘庆。被告:刘凤山。被告:安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与被告刘凤山、安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案件受理费580元由不予退还。审判长  朱洪波审判员  王蓓蓓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唐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