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二初字第4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巫小梅、黎鉴锋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巫小梅,黎鉴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46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16023747-X。负责人赵乘南,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庆余,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巫小梅,女,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黎鉴锋,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案由:金融借款纠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告巫小梅、黎鉴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4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邱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