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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杨淑兰与徐久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兰,徐久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杨淑兰,女,1937年0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久礼,男,1935年04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淑兰与被执行人徐久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5日作出(2014)昌民初字第07342号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淑兰于2015年1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久礼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杨淑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徐久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霞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阚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