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周战民与李多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战民,李多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1640号原告周战民,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李多明,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战民诉被告李多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周战民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战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战民撤回对被告李多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战民承担。审判员 李占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