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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周战民与李多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战民,李多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1640号原告周战民,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李多明,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战民诉被告李多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周战民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战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战民撤回对被告李多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战民承担。审判员  李占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