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宗国明、潘凤珍等与河间市兴村乡阁上村村民委员会、宗国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国明,潘凤珍,王桂香,宗金升,河间市兴村乡阁上村村民委员会,宗国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813号原告宗国明,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原告潘凤珍,女,193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桂香,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宗金升,又名宗光光,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秋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间市兴村乡阁上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宗艳兵。被告宗国占,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宗国明、潘凤珍、王桂香、宗金升等四人与被告河间市兴村乡阁上村村委员会、宗国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国明、潘凤珍、王桂香、宗金升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张冬霞人民陪审员  何连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