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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恢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智坤、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朱智坤,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6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负责人高平。委托代理人杨玉海、程远薇。被执行人朱智坤,男。被执行人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礼。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智坤、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294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86525.87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向申请人偿还了所有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申请撤回(2014)莲民初字第02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94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博审判员  沈立审判员  高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