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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志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刑初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志远,���,1974年10月8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志远犯走私毒品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尔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志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13时5分许,被告人郑志远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出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询问其是否携带违禁品,郑称没有,随后关员将郑志远带入封闭区工作间实施人身检查,从被告人郑志远腹部右裤腰处查获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颗粒状物2袋。被告人郑志远称上述物质是甲基苯丙胺(冰毒)。经鉴定,从上述白色颗粒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6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志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查验记录、检查人身记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郑志远的身份证明资料、被告人郑志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涉案毒品鉴定书、现场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志远违反毒品管理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少量甲基苯丙胺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志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志远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6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薇乔人民陪审员  黄用好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一六年二○一六年书书 记 员  张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