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4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陈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092号罪犯陈璐,男,汉族,高中文化,1989年3月5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昆刑二初字第08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2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尚未退赔的财产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陈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陈璐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罚金已履行,退赔损失五万九千七百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能力监区调查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部分财产损失未退赔,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