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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与周广波、朱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周广波,朱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896号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被告周广波,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朱黎明,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广波、朱黎明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广波、朱黎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广波、朱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558.5元,财产保全费546元,计1104.5元,由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元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