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与周广波、朱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周广波,朱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896号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被告周广波,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朱黎明,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广波、朱黎明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广波、朱黎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广波、朱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558.5元,财产保全费546元,计1104.5元,由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元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