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家洛犯开设赌场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1刑初40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家洛(曾用名张某),于湖南省长沙县,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24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6)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家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家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家洛在长沙市雨花区金井小区2期A12栋1楼门面内开设1无名电游室,并在其内摆放2台共16个机位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同时以人民币3600元/月的工资雇请李某为服务人员,为电游赌博的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及收银服务。2016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场所内,将被告人张家洛以及正在进行电游赌博的邹某乙等人抓获,当场扣押用于赌博的电游赌博机2台,收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370元、赌资人民币85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家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及线索来源,提取笔录,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长沙市公安局雨公(同)鉴聘字(2016)第0209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公(同)决字(2016)第0678、0679、0680、0681、0682、068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中刑二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监狱(2014)长刑释字第260号《释放证明书》,证人杨某、朱某、邹某甲、游某、邹某乙、李某、邹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张家洛的供述及其身份、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洛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家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家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家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至日2017年2月18日止)。二、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机2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听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