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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德军申请执行孙国玉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军,孙国玉,赵丽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92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军,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孙国玉,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赵丽芝,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张德军申请执行孙国玉、赵丽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再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