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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执监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朱大艮与永恩鞋业(宿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大艮,永恩鞋业(宿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监52号申请执行人朱大艮,居民。被执行人永恩鞋业(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法定代表人陈英杰,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大艮与被执行人永恩鞋业(宿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并向双方送达了沭劳人仲案字〔2016〕第2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永恩鞋业(宿迁)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大艮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6040元(按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04元计发10个月,期间为2005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执行人永恩鞋业(宿迁)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3月15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苏1322民初37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按被执行人永恩鞋业(宿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字〔2016〕第2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大艮依据该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大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字〔2016〕第25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守建审判员  仲 超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宋全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