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5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5678号原告蔡某某,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单某某,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牛 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