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253号原告钟某某,女,1991年5月2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罗明柏,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万明,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官劝说,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