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朱文山与淮北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山,淮北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374号原告:朱文山,男,194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刘伟东,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许韦,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书亭,该院法律顾问。原告朱文山与被告淮北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施云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