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朱名杨与李华、周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名杨,李华,周丽丽,李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保51号申请人:朱名杨。委托代理人:廖永红,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华。被申请人:周丽丽。被申请人:李四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名杨与被申请人李华、周丽丽、李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名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华、周丽丽、李四平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名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华、周丽丽、李四平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全审判员 万熊杰审判员 刘友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梁慧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