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81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536号原告张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庄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