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琳与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刘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刘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539号原告:王琳,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叶广明,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刘云松,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云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与被告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刘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琳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琳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