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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齐志宗与石玉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34号原告齐志宗,男,1950年6月22日出生。被告石玉江,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志宗与被告石玉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志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志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志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