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齐志宗与石玉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34号原告齐志宗,男,1950年6月22日出生。被告石玉江,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志宗与被告石玉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志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志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志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