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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1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检调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进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2日8时7分左右,被告人许某驾驶苏F×××××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九圩港查报站红绿灯路口时,在通过绿灯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致所驾车右前部碰撞驾驶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的被害人胡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胡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8时7分左右,被告人许某驾驶苏F×××××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九圩港查报站红绿灯路口,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致所驾车右前部碰撞驾驶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的被害人胡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胡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许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滞留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6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许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许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供述2015年12月12日8时7分左右,其驾驶苏F×××××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九圩港查报站红绿灯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胡某当场死亡,后其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处理。2.未到庭证人曹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12月12日8时许,其看到城港路查报站路口有人躺在路上受伤了,其就用自己的手机拨打电话报警。3.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4.通公交物鉴(痕)字〔2015〕499号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及车辆照片,证明苏F×××××小型轿车前右部的痕迹符合与软性客体碰撞形成;无号牌自行车手把呈左前右后扭转变形。5.通公鉴(交法尸)2015第161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胡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6.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胡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许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许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9.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许某具有自首情节。本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许某驾驶机动车未做到安全驾驶,导致被害人胡某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许某在肇事后主动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出具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可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翟佳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