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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温州市鑫玛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龙腾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鑫玛贸易有限公司,温州龙腾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1388号原告:温州市鑫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郭溪温巨东路1227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委托代理人:陈荣城,浙江瀛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龙腾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岭下戍浦南路9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洪秀凤。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81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乳胶买卖关系。2014年6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结至2014年6月6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68000元。此后,被告又分别于2014年6月28日、2014年7月22日、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24日四次向原告购买乳胶,共计货款75160元。此后,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45000元,尚欠原告货款9816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龙腾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鑫玛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816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4元,由被告温州龙腾鞋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宏人民陪审员  温胜亮人民陪审员  陈信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