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与云和县龙和木制玩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云和县龙和木制玩具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初47号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和县龙和木制玩具厂。经营者:李贤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和县龙和木制玩具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和县龙和木制玩具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红萍代理审判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东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