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蚌埠广播电视报社与安徽光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蚌埠市天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广播电视报社,安徽光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蚌埠市天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过之磊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5号原告:蚌埠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钱方,总编。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安,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光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过之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胜,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天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赵鸿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荟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敏,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过之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蚌埠广播电视报社诉被告安徽光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蚌埠市天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过之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蚌埠广播电视报社诉被告安徽光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蚌埠市天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过之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施 君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人民陪审员 冯 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仇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