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陶长峰与高立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长峰,高立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374号原告:陶长峰。被告:高立宾。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长峰与被告高立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长峰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长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陶长峰承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