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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陶长峰与高立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长峰,高立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374号原告:陶长峰。被告:高立宾。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长峰与被告高立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长峰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长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陶长峰承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