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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执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宜昌汇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材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汇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宜昌汇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陵路250号。法定代表人董怀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170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汇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材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50万元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17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晓峰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郦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