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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刑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邵华、邵军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甲,尹某乙,邵华,邵军,邵某甲,邵某乙,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终59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甲,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某集团某矿工人,住调兵山市。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乙,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调兵山市。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华,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住辽宁省调兵山市。2015年2月21日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经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调兵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某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邵军,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某集团某矿运输队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住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2015年2月21日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调兵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5月20日因原判刑期已到被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邵某甲,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调兵山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邵某乙,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调兵山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调兵山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调兵山市。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军、邵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调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原审被告人邵华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2月20日晚,被告人邵军在调兵山市某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其女朋友尹某丙父母家吃饭喝酒时,因被告人邵军辱骂尹某丙,导致尹某丙的弟弟尹某甲等人与被告人邵军发生撕打,被告人邵军被打后离开了尹某丙家。之后被告人邵军找来其弟弟邵某甲、妹妹邵某乙、邵华及张某某、王某某一起回到尹家,双方见面后相互撕打在一起,被告人邵军用拳头将被害人尹某甲面部打伤,被告人邵华用刀将被害人尹某乙、尹某甲砍伤。2015年3月6日经调兵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乙体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乙在某集团医院住院治疗26天,支付医疗费36584.56元,复印费6元,经诊断为右肘部刀砍伤、右上臂刀砍伤、右腰背部刀砍伤、左手刀砍伤、右骼部皮肤挫裂伤、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乙的损失为1、医疗费36584.56元2、复印费6元3、交通费260元4、伙食补助费15元x26天=390元5、护理费35128365x26=2502元6、误工费35128元365天x(26天+90天)=11164元合计为50906.5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甲在某集团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付医疗费21107.27元,复印费7元,经诊断为1、鼻骨粉碎性骨折;2、头部、左肘、左环指、左腹部刀砍伤;3、左额部眶上异物;4、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颞部头皮挫裂伤;5、11、31牙齿松动3度;6、左伸指总肌肉部分断裂;7.21、32牙齿松动2度;8、左环指皮肤挫裂伤;5.22牙齿松动1度;9、眼、鼻、牙齿钝挫伤;10.12、41、42创伤性根尖周炎;11、胸部软组织挫伤;12、双眼钝力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甲的损失为1、医疗费21107.27元2、复印费7元3、交通费140元4、护理费35128365x14天=1347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x14天=210元6、误工费29082元365天x(14天+28天)=3346元合计为26157.27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案件揭发及抓捕犯罪嫌疑人经过。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调兵山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调兵山市人民医院卫生间内提取了一把砍刀。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邵军、邵华自然情况。4、铁法煤业总医院住院病历:证实尹某甲、尹某乙入院治疗情况。5、证人尹某丙证言:2015年2月20日,我对象邵军来我妈家串门,喝酒的时候邵军因一些家庭琐事骂我,我弟弟尹某甲与他就厮打在一起。我外甥申某、侄子尹某丁、尹某戊还有我大哥尹某已就过去打了邵军,把邵军打的趴在地上,双方停手后,大伙就回屋了,我过去看到邵军在打电话,邵军说给家里人打电话,一会就过来,然后邵军就骂我踢我,我就回屋了。大约过了20分钟,邵军带着她妹妹邵某乙、弟弟邵某甲还有她两个姐夫回到我妈家,邵军敲门我二姐给他们开的门,邵军、邵某乙、邵华、邵某甲还有我弟弟尹某甲、二姐尹某庚就相互对骂并互相打起来,打着打着就打到屋外面去了,我大哥尹某已、我叔伯也出去打对方。我看见双方拳打脚踢没看见有人拿东西打人,打了一会我就看见我二姐尹某庚回屋了,我发现她身上好几处刀伤,我和我大姐尹某辛就给她包扎,我大姐就报警了。我二姐给她姑娘打电话,到屋外我看见我外甥申某、侄子尹某丁他们正在打邵军一个人,把他打趴下之后就用脚踹邵军,邵军起来之后又被打趴下,邵军再次起来就要跑,被我家亲属给拽到屋里了,这时警察也到了。邵军两个妹夫没有参与打架。6、证人尹某戊证言:今天下午我们亲属在我奶奶家吃饭的过程中因为邵军骂我老姑尹某丙,我俩就骂起来了,之后我和我老叔尹某甲等就上去打邵军,我们把邵军打倒之后,我爷爷就把我们喊住,我们就进屋了,邵军说找人去了,我们几个年轻的就去吃烧烤了,等我们点完菜时大姑给我打电话说赶紧回来杀人了。我跑到22楼的时候看见我老叔满脸是血的在追邵军,我们就把邵军拽到我奶奶家门前,我老叔说报警了,我们动手打了几下邵军警察就到了。7、证人申某证言:昨天晚上我在我姥姥家过年,我在屋里听见我老舅和邵军吵架,之后他们就打起来了,我也过去打邵军,后来就不打了,我们几个年轻的就去吃烧烤了,等我们点完菜时尹某丁接电话说家里杀人了。我们就往回跑。我跑到22楼的时候看见尹某甲、尹某丁在和邵军撕打,我们就打邵军,并把他拽到屋里,之后警察就到了。8、证人尹某丁证言:今天下午我们所有亲戚在我奶奶家吃饭,后来我就睡着了,等我醒来看见我爸跟邵军两人互相厮打,我就问我爸邵军打你没有,我爸说没有,这时邵军就走了,边走边说我叫我弟弟来打你们。后来我跟我姐他们出去吃烧烤,吃的时候我大姑给我打电话说赶紧回来打起来了。等我到22楼的时候我看见我奶奶家单元门前有很多人,我爸尹某甲薅着邵军,这时不知道谁喊了一声警察马上来了,邵军听见就跑了,我们就追到20楼附近把邵军抓回来了之后我们等警察来,看到我二姑被砍了,我们就都很生气动手打了邵军几下。9、证人邵某乙证言:2015年5月20日晚上19点左右,我在施荒地,我哥邵军给我打电话说他让尹某丙家人给打了,你过来一趟。我和邵华、王某某、张某某一起打车去找邵军,之后邵某甲也来了,我们六个人就去尹某丙家,我看见邵某甲手里拿着一个25厘米的刀,我就问他拿刀干啥,我就把刀抢过来给了邵华,邵华把刀放在怀里。到了尹某丙家里以后,我和邵军进到尹某丙家里,剩下的四个人在楼道里等着。我和邵军进屋之后没说几句话就有个挺高挺瘦的人还有其他人打我和邵军,我和邵军就往出走,他们就抓着我和邵军不让走,我和邵军出去之后他们就出来打我、邵军和邵某甲我们三个还手和对方打起来。不一会来了一辆车,下来7、8个人他们来了之后,我们五个人都跑了,邵军被他们打倒了,我们五个就跑到对面报警了。10、证人邵某甲证言:2015年2月20日,我哥给我打电话说他被人打了,我觉得可能打架就在家里拿了一把50厘米左右的刀,我到水调歌头找他,看见邵军、邵华、邵某乙、王某某、张某某都已经在那等我了。我下车之后邵某乙看见我拿着砍刀就和我说你别拿刀把刀给你小妹邵华。我就把刀给了邵华,我们六个就一起去了尹某丙家,邵某乙和邵军就到尹某丙家里,剩下的我们四个在楼前的道上等着、我听见屋里好像打起来了,不一会邵军和邵某乙被好几个人打到门口,我把砍刀从邵华手里要过来就去了尹某丙家门口,我一看都是老头老太太就没砍他们,把刀还给了邵华。我就上去帮邵军和邵某乙和对方打起来了,对方和我对打的是一个身材和我差不多的男的,我用拳头打他头部脸嘴和身上,他也用拳头打我脸部和身上了,当时我就和那个男的对打了。我没看见邵华、王某某、张某某他们有没有打架。打了一会来了一辆车,下来几个人就奔着我和邵军来了,把我的头打伤了,我去了楼的西北角准备找个棒子,没找到棒子就要回去接着打,我回去以后没看见人我给邵某乙打了一个电话他们在水调歌头,我就去找他之后一起回施荒地了,到家之后我们看见邵华已经在家了,把我给她的刀也拿回来了,我怕别人找这把刀就把刀扔在去医院的路上了。11、证人王某某证言:邵军是我对象的哥哥,今天晚上7点左右,我和对象邵某乙和张某某、邵华都在岳父家呆着。邵某乙说我哥哥去对象家串门被打了,去问问怎么回事。之后我和张某某坐一台车,邵某乙和邵华坐一台车去了平安小区,到了地方之后我看见邵某乙、邵军、邵华三个人从一台车上下来,之后我看见邵军邵某乙进到单元门里去了,邵华站在门口,我和张某某就站在道边没往前走,邵军和邵某乙进到那屋就和他们打起来了,后来打到外面,当时我看对方很多人出来和邵军、邵某乙对打,当时我看见有人拿刀具体是谁我没看清,这时对方又回来5、6个人他们上去就打邵军,我就和邵某乙说赶紧打110,邵某乙就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警察来了。对方动手有5、6个人,邵军这边有邵军和邵某乙,其他人我没看见,我没有参与只是拉着邵某乙了,怕她挨打。12、证人张某某证言:2015年2月20日大约6点多钟,我和我爱人邵华还有大姨姐邵某乙姐夫王某某在施荒地XX号楼我老丈人家吃饭。然后我大舅哥打电话说被打了,说在自己家。因为我觉得是亲戚不好推辞我们四个就打车去了邵军家,邵军和邵某乙非常生气说要去打人的家里要点医药费。然后我们四个就分别打车到水调歌头,下车后我们就到XX号楼,到了以后邵某乙就和邵军进去和他们讲了,邵华在门口呆着,我和王永志在楼外面等着,一开门就听见他们吵吵,紧接着出来10个人左右打邵军和邵某乙,我上去拉架拉了两下一看他们人太多我就跑了,然后我拦了一辆出租车,我、王某某就上车走了,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13、证人郭某某证言:今年大年初三我打扫卫生的时候在垃圾桶附件拣到一把用纸包着的刀,大约50公分左右,之后就交到保卫科了。14、被害人尹某乙陈述:2015年2月20日晚上,我妈全家都在平安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吃饭,邵军是我妹妹尹某丙的对象,他们也在。还有我家不少亲属。吃饭的过程中,尹某甲和邵军喝酒喝多了,邵军当着我们全家的面骂了尹某丙,这时尹某戊听到就来气了,上去让邵军滚,邵军听到后就跟尹某戊对骂,尹某戊就想上去揍邵军,我怕打起来就拉着尹某戊推进屋里,我就把邵军推到外面了。然后邵军也没走就在外面骂,骂什么听不清,骂了一阵邵军又推门回屋里我就拦着不让他进屋,他就往里面闯,这时尹某甲拉着他的脖领子给拽出去了,邵军就打了尹某甲一拳,然后他俩就厮打在一起了。尹某已、尹某戊、尹某丁、申某也都上手打架了,厮打了20多分钟,邵军就走了,临走时还说要找人回来灭了我们全家。然后我们就回屋了,尹某戊他们几个出去吃串了,大概过了10多分钟,邵军又回来,我给他开的门,邵军第一个进来的,后面跟了三个男的一个女的,邵军拉着尹某甲就要打他,邵军手里有什么东西我没看清,就直接打在尹某甲头上了,我就拉着,打着打着就都拉到楼道外面了,一个穿粉色衣服的女的拉我的头发给我拉外面去了,我拿来一个小棒打其中一个男的,因为那个男的一直在打尹某甲,这时候那两个女的就打我,打我的时候就感觉痛,我才看见穿天蓝色衣服的女的手里拿的是刀,一把30多厘米的刀,还带刀鞘,砍了我后背两刀,胳膊上一刀,我看我的手上的肉都坏了我就进屋把手包上,又出去以后我看见有五个人还在打尹某甲,然后我就报警了,报完警这帮人都跑了,尹某甲就把邵军抓住了,邵军没跑了,这时候吃烤串的孩子们都回来了,尹某戊他们就都动手打邵军,我们不让打,这时候警察来了。我被砍了后背两刀,屁股上一刀,右胳膊一刀,尹某甲左手指,胳膊肘和头部左侧,鼻梁骨都受伤了。我确定拿刀砍我的是邵军的小妹。15、被害人尹某甲陈述:2015年2月20日,因为我家聚会,就把邵军也找来了。在吃饭的时候因为邵军骂我姐尹某丙,我和申某他们几个把邵军打了几下。之后邵军就走了,大约晚上7点多钟的时候,邵军他妹妹邵华、邵某乙还有弟弟邵某甲又来我家,进门我们就又打起来了,当时我和邵军还有他的一个妹妹和另一个穿蓝色上衣的男的对打了,我是用拳头和他们打了几下,之后被他们几个打了,后来我家人和邵军家人就都打到一起了。我和我二姐尹某庚被砍伤了,我的头部被刀砍了,左手指被刀砍伤了,左胳膊被砍伤了,上下两个门牙松动,鼻梁也被打的骨折了,我二姐我就知道左手和身上后背都被刀砍伤了。我身上的伤不记得谁打的了,其他的地方的伤是邵军和他弟弟邵某甲打的,用拳头和脚踢打我的面部了。16、被告人邵军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2月20日下午,我去我对象尹某丙家吃饭,在吃饭的时候我把她给骂了,这时候尹某丙的弟弟就不愿意了我们俩就打起来了。之后我就回家了,在回家的路上,给我妹妹邵某乙、邵华还有邵某甲打电话,让他们到东方家园找我。到了晚上7点多钟打车到水调歌头,刚到不一会我弟弟邵某甲也到了。当时我妹夫张某某也去了。我们就到尹某丙她爸妈家,我跟我妹妹邵某乙进的屋,其他人在外面等,我俩进屋后尹某丙她弟弟尹某甲就站起奔我来就打我,我也还手打他就打到一起去了。他给我一拳打我脸上了,我打他一拳打他鼻梁和嘴部,当时我看见他鼻梁出血了。打着打着我们就打到楼外面了,当时尹某戊和尹某甲都动手打我了,把我给打趴下了,其他人还有谁打的我我就不知道了。尹某甲的伤是我造成的。17、被告人邵华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2月20日晚上19点左右,我在施荒地我哥邵军给我打电话说被别人打了。让我们去东方家园他家找他。我、邵某乙、王某某、张某某一起打车去的东方家园,到邵军家之后邵军说被尹某丙家人打了,要带我们过去问问,我们五个人一起去的平安小区,过一会邵某甲也来了,邵某甲拿了一把刀,邵某乙没让邵某甲拿,把刀给我了。我们六个一起去的尹某丙家,邵某乙和邵军进的屋,我们四个在屋外等着,我看见邵军和邵某乙跑出来,后面还跟着好几个人。邵某甲从我这把刀抢过去要上去砍对方,我把刀从邵某甲手里又抢回来了。我看见邵军被好几人打,情绪非常激动,就拿着刀向打邵军的人乱抡过去。具体抡到几个人我记不清了。至少抡到一个人的胳膊。抡完以后我跑到来福大厦附件打了一辆出租车把刀拿回施荒地,到家之后10分钟左右,我大姐邵某乙和邵某甲到家了,邵某甲问我刀放在哪了,他把刀拿走了,后来刀扔在哪我就不知道。1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尹某甲左侧鼻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g之规定构成轻微伤。尹某甲左颞部1.4厘米横行创口,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c之规定,构成轻微伤。尹某乙右肘部刀砍伤,右上臂刀砍伤,右腰背部刀砍伤,左手刀砍伤,体表共计4处创口,创口累计长度32.7厘米。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3B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1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住院病案、医疗费收据等证实了被害人住院治疗以及出院医嘱情况。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如下: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二被告人于2015年2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原判认为,被告人邵军因琐事与被害人尹某甲等人发生撕打后对被害人及其他亲属产生怨恨和报复心理,纠集被告人邵华等亲属回到被害人家再次发生打斗,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邵军将被害人尹某甲打伤,被告人邵华用刀将被害人尹某乙、尹某甲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乙体表创口累计长度32.7厘米构成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邵军找到被告人邵华等人到被害人家中实施报复行为,被告人邵军对被告人邵华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对被告人邵华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没有共同的意识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尹某甲牙齿损伤不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轻伤鉴定标准,对其轻伤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乙、尹某甲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张某某、王某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的伤害后果为被告人邵军、邵华的犯罪行为造成,因此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乙、尹某甲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二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对被害人的损失,应由二被告人依法予以共同赔偿并负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被告人邵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三、被告人邵军、邵华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甲损失人民币26157.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被告人邵军、邵华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乙损失人民币50906.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乙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邵某乙、邵某甲、张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甲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邵某乙、邵某甲、张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甲、尹某乙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邵军、邵华量刑过轻;2、一审法院遗漏了必要共同被告人;3、一审法院对民事赔偿判决错误。被告人邵华上诉理由:其没有打架的故意,属于正当防卫,其没有使用过刀,其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开庭审理时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邵军因琐事与被害人尹某甲等人发生撕打后又纠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华等亲属回到被害人家再次发生打斗,在撕打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邵军将被害人尹某甲打伤,上诉人邵华用刀将被害人尹某乙、尹某甲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乙构成轻伤,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一审法院针对公诉机关起诉的被告人及犯罪事实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宣判后公诉机关并未对一审法院的量刑提出抗诉,原判对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亦合理,故对上诉人尹某甲、尹某乙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对于上诉人邵华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栋松代理审判员  兴 龙代理审判员  贾金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春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