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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1328号原告蒙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蒙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审判员  甘俊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宁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