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4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洪全、佛山市利信创通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全,佛山市利信创通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630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全,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利信创通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七路2号怡翠玫瑰园38座首层166号商铺之一,组织机构代码05991667-0。法定代表人:欧阳震勃。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利信创通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209917.6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