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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艳枝与被申请执行人马兰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枝,马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执第5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枝,女,195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兰香,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枝与被申请执行人马兰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本县所有金融机构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兰香存款信息,在其他相关机构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兰香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2016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张艳枝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张艳枝在接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向本院举证,逾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凃祈勇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0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艳枝在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家    国代理审判员 张    明    武代理审判员 黄    结    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