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志远、陶小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远,陶小炳,陆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远,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陶小炳,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陆荷英,女,1967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志远与被执行人陶小炳、陆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志远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小炳、陆荷英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74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陶小炳、陆荷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陈志远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陶小炳、陆荷英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陶小炳、陆荷英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8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