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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宋崇刚与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崇刚,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905号原告宋崇刚。委托代理人沈建国,靖江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富阳路20号。法定代表人浦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晓芳,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崇刚与被告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崇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崇刚负担。审判员  徐劲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