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宋崇刚与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崇刚,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905号原告宋崇刚。委托代理人沈建国,靖江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富阳路20号。法定代表人浦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晓芳,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崇刚与被告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崇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崇刚负担。审判员 徐劲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卓云 来源:百度“”